艾书有时也往省城跑,催要结果。

终于在一九九一年国庆节后,临川地区检察分院通知谈话,宣布了复查结果。结果原文是:

筑州省人民检察院临川分院

撤销免予起诉决定书

临地检刑撤免字(1991)第1号

临川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临检刑诉字(90)第29号免予起诉决定书,对受贿案被告人艾书决定免予起诉处理。

因艾书不服免予起诉,即向临川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提出申诉。我院调卷复查,经审查查明:

一九九八年十月下旬,云西省武威县五矿公司供销科长明力为了能从临川县树前区顺利地购到硫磺,就向当时主管硫磺定价、调运工作的人行贿;其中给了艾书3000元。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艾书将此款与其他收入入于区预算外收入。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明力在武威交待了向树前区有关人员行贿的问题,涉及到艾书等人。临川县检察院根据这一线索初查后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对艾书立案侦查。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八日以受贿罪免诉艾书。其间,云西省武威县检察院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九日将明力行贿给艾书的30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临川县检察院又令艾书交出了3000元人民币(从县纪委转收)。

本院复查认为:艾书将3000元和他经手的收支单据票证已于案发前半年就入于区预算外收入的账务,支出也是确实的。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艾书收取明力的3000元现金,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但艾书没有将这笔款中饱私囊,而且在案发半年前就入了账,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本院带卷到省院汇报。省院认为:艾书收受这3000元的行为没有给有关领导汇报,是错误的,但构不成受贿罪;县检察院在武威县检察院收回3000元之后,又令艾书交的3000元,应退还给艾书。对艾书以受贿罪作免予起诉的处理应当纠正。据此,本院决定撤销对艾书的免予起诉,原临川县人民检察院的“临俭刑免诉字(90)第29号免予起诉决定书”作废。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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