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犯罪**:
勾结薛军等人低估国企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虚构贷款项目贪污150万元,收受贿赂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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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据情况**
1. **证人证言**:居民、企业员工等证实李长河团伙暴力犯罪;涉案企业人员指证行贿及资产贱卖细节。
2. **书证**:财务账目显示贪污资金流向;房屋买卖合同、威胁信件等证实涉黑犯罪;通话录音及举报信佐证庞立春与李长河勾结。
3. **供述**:庞立春等五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沈禾钩部分否认但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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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辩护意见及法院认定**
1. **庞立春等五人**:辩护人以认罪态度、家庭困难等请求从轻,法院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不予采纳。
2. **沈禾钩**:提出多项辩护意见。
其一,关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认为沈禾钩缺乏主观故意,其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是在接到上级指示后进行操作的,并无实际决策权。在国有资产出售流程中,虽然沈禾钩所在公司打了报告,但真正的评估环节由国资委主导,评估价值为 1000 万并非其所能决定,且最终审批环节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领导,沈禾钩只是流程中的一环,没有对资产价格和出售方式的实际决策权。
因此,当事人沈禾勾完全不具有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主观要件。
其二,对于贪污罪,认为没有证据显示沈禾钩个人从国有资产出售事件中获取了非法利益,不存在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行为。
其三,关于受贿罪,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沈禾钩收受他人财物来为其在国有资产出售过程中提供便利。
其四,针对行贿罪,称无行贿的事实依据,沈禾钩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为达到低价购买国有资产的目的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其五,就职务侵占罪而言,辩护人认为主体和行为严重不符,沈禾钩作为国有建筑工程公司的负责人,没有将本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出售的是国有资产,并非公司内部财物侵占行为,且他也没有将出售国有资产所得装入自己腰包,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其六,关于滥用职权罪,认为沈禾钩在国有资产出售过程中的行为是被动执行上级指令,滥用职权罪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沈禾钩并没有主动滥用职权,他是在上级安排下工作,不能因执行上级错误指令就认定其滥用职权。
其七,对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认为沈禾钩本身没有帮助其他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观意图,他所做的一切都是被上级和更高掌权者推动,不得已而为之。
其八,指出沈禾钩并非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徇私枉法罪,认为此项指控存在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法院认为其作为负责人未履职阻止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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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 贪污罪(《刑法》第382条)、受贿罪(第385条)、行贿罪(第389条)、涉黑罪(第294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第169条)等。
**判决结果**
1. **庞立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薛军**: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罚金550万元。
3. **李春来**: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5年,罚金560万元。
4. **李长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 **沈禾钩**: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5年,罚金550万元。
6. **李长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罚金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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