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上述被告人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3. 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薛军、李长河、李长生为获取非法利益,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触犯行贿罪。
4.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长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依法惩处。
5. 对于庞立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关于庞立春、李春来、沈禾钩、李长生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7. 庞立春、李春来、沈禾钩的徇私枉法行为,虽然沈禾钩辩护人提出其非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该罪,但在相关案件中,他们利用职权干扰司法公正,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8. 薛军、沈禾钩、李长生在国有资产处置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9. 李长河实施的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绑架、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行为,分别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应数罪并罚。
10. 李长河的洗钱行为,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构成洗钱罪。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庞立春犯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薛军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
被告人李春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六十万元。
被告人李长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沈禾钩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
被告人李长生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上级法院名称] 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X] 份。
审 判 长 王 杨
人民陪审员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张培华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金霖
玄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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