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白木的法庭陈述,王宇皱了皱眉,长呼口气,简单的整理了一下材料。

这个刑事责任问题白木陈述的没错。

对方的确是占据着有利的证据和客观的事实。

大方有限公司也的确没有贷款的资格,以及发放了贷款的业务,有着擦边非法经营的行为。

但是他并不是没有任何反驳的余地,想到这里王宇开口:

“刚才原告方当事人陈述的是我方有着非法经营的事实和相关的证据。”

“对于非法经营这件事情我方并不是很认同。”

“其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我方的陈述,我方当事人原本只是借款给员工,没有其他的想法。”

“第二:关于盈利牟利的情况,我想详细的陈述一下。”

“关于盈利和谋利,我方当事人在这几年的时间一直没有向员工索要本金和利息。”

“而且现在员工们也没有给予相应的本金和利息。”

“在这个过程当中,已经说明了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性。”

“所以这个贷款合同,可能只被看为一种借款的手段。”

“只存在着单纯的借贷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放贷业务,所以也不构成非法经营。”

“当然....”

“刚才我方的确是陈述了有放贷业务这一事实,可是借贷与放贷之间的关系可能我方当事人并不清楚,混淆了相关的概念。”

“如果只是借款的行为,我方认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的情况。”

王宇陈述的核心点只有一个——混淆放贷和借款的概念。

如果是放贷和贷款的业务,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很容易会被定义成非法经营。

可是借款不一样。

借款属于什么?

借款属于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正常的资金往来关系。

借款不属于相关性的业务。

就算是公司借款给公司内的所有人,不管是涉及到多少人,只要是借款那就不属于业务。

所以...

王宇想要从这一方面进行陈述,来达到帮助方强摆脱非法经营的刑事罪责任。

可是王宇的这一说是在白木看来完全行不通。

因为,他们签订的是放贷合同,而不是借条。

如果仅仅是借条,上面写着利息多少,那么依照借条的证据不仅需要还款,而且方强也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行为。

可是现在的情况是,双方签订的是贷款合同,不是借条。

而且白木手中还有一个非常实质性的证据。

拿出来就是必杀!

望着王宇蹩脚的解释,混淆借款和贷款的概念,白木笑着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完全是在混淆概念。”

“首先从第一点来看,当时没有任何的想法那为什么签订的是贷款合同而不是借条。”

“这一点是说不通的。”

“而且通过我方的了解和证据发现,当时原公司将员工的放贷合同,抵押到了某小银行,换取了一定额度的贷款。”

“利用放贷合同,来换取贷款的行为,已经说明了有非法经营的情况。”

“并且这种行为是严重违规的!”

“被告方陈述是借款,可是借款不能抵押,这也是其中相对来说比较关键的一环。”

“所以不存在被告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情节。”

“第二:关于是否有牟利还有为什么不向员工进行索取相关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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